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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执字第458号-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梅银德申请执行苏坤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邻水执字第458号-2号申请执行人梅银德,男,汉族,生于1965年07月13日。被执行人苏坤平,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13日。梅银德申请执行苏坤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3)邻水民初字第48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对苏坤平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以(2014)邻水民保字47号-2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提供的梅春阳所有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的保全担保物进行了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梅春阳所有的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