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行非审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陈素容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陈素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潼法行非审字第0039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108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3033-X。法定代表人蹇泽西,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赖中贵,重庆市潼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中心书记。被申请执行人陈素容,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陈素容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因柏树坪片区危旧房改建的需要,2011年9月14日,原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政府(因行政区划调整,现变更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作出潼南府(2011)189号《关于柏树坪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并于同日作出潼南府公告(2011)18号《柏树坪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规划红线内房屋实施征收,共计812户,建筑面积74408.82平方米,征收单位是原潼南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实施单位是原潼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中心,签约期限从2011年10月8日起至12月8日止。被申请执行人陈素容的房屋坐落于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某处,属于柏树坪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征收范围。该房屋系被执行人于2004年购买重庆市潼南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产权产籍档案载明房屋产权人为陈素容,房屋结构为砖柱砖墙结构,建筑面积282.24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被申请执行人的丈夫邹洪明用该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从事机制面条加工、零售,并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重庆海特土地房地产估价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制作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对该房屋的评估价格为2950元/平方米,房屋总价值832608元,该报告于2011年10月15日送达后,被申请人执行人陈素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在签约期限内,原潼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中心开始在该片区实施拆迁安置及安置协商工作。经征收工作人员多次做工作,被申请执行人陈素容始终拒绝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了保障柏树坪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原潼南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关于进一步完善柏树坪片区房屋征收工作的补充公告》,于2012年9月4日发布潼南府通告(2012)11号《关于重启柏树坪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告》,再次明确原潼南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该项目征收部门,实施单位是原潼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中心,签约期限从2012年9月4日起至11月6日止。因与被申请执行人陈素容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2014年6月24日,征收部门报请原潼南县人民政府对被申请执行人陈素容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潼南县人民政府受理后,于2014年7月2日作出潼南府(2014)征补字第9号附9号《潼南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2014年7月3日依法送达被申请执行人陈素容。该决定书载明被申请执行人陈素容可以在下列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中选择一种征收补偿方式:1.实行货币补偿,按照评估报告,住宅货币单价295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价值832608元,搬迁补助费800元(一次),水电气等附属设施、装饰装修以及建筑物人工费补助按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据实结算补偿给被征收人。2.实行产权调换,提供本区域某安置还房房屋安置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按相关规定结清产权调换房屋差价和公摊面积补偿;搬家补助费1600元(两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149869.44元(三年),装饰装修以及建筑物人工费补助按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据实结算补偿给被征收人;水电气等附属设施由征收部门在安置还房时予以恢复。被申请执行人陈素容不服,于2014年9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潼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潼南府(2014)征补字第9号附9号《潼南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178号行政裁定书,将案件移交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作出(2015)潼法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被申请执行人陈素容的诉讼请求。被申请执行人陈素容不服该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依法作出(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2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催告,但被申请执行人陈素容仍未履行征收补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前,原潼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已确定被申请执行人陈素容的周转房为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两室一厅住房一套,面积约85平方米,水、电、气设施齐全。本院认为,柏树坪危旧房改建属于公共利益项目,潼南区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实施房屋征收。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的潼南府(2014)征补字第9号附9号《潼南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潼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潼南府(2014)征补字第9号附9号《潼南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并由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云代理审判员 李阳代理审判员 张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甘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