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孤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有,李花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孤民初字第159号原告王金有,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孤家子镇三塔分场委六组。身份号码:220322197006091212被告李花芝,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身份号码:220322196912051285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有与被告李花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有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 判 长 孙海鑫人民陪审员 郑小媛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英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