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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孤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有,李花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孤民初字第159号原告王金有,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孤家子镇三塔分场委六组。身份号码:220322197006091212被告李花芝,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身份号码:220322196912051285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有与被告李花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有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 判 长  孙海鑫人民陪审员  郑小媛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英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