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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锦民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民初字第00450号原告徐某,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曹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