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锦民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民初字第00450号原告徐某,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曹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