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雷煜恒与吴培斌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156号申请执行人雷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本院在执行雷某某与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1)榆民一初字第122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雷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人民币5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10元,执行费74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某某一直下落不明且暂无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1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助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拓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