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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兰清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兰清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69号罪犯兰清生,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畲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7日作出(2009)顺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兰清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后,于2009年7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2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兰清生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平机工种,能完成任务。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能较好的履行应急组职责奖3.5分,累计奖3.5分。2012年、2013年、2014年获监��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2月至2015年2月共获达标分21.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兰清生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8年2月27日至2019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