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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汪克文、范庆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478号申请人:汪克文,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被执行人:范庆山,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海民初字第211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7月16日经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海民初字第211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 陈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