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5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健与何小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健,何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40-1号申请执行人刘健,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西吉县。被执行人何小明,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刘健与何小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何小明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何小明拒不履行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何小明在西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吉强分社账号为6229478100116235029账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治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海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