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颜某诉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巧玲,李俊新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颜巧玲,女,汉族。被告李俊新,男,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陶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钟沐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