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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执恢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侯庆国与刘保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庆国,刘保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恢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侯庆国。被执行人刘保东。本院2008年3月7日立案执行的镇原县人民法院(2007)镇民初字第199号侯庆国与刘保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保东外出,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侯庆国同意暂缓执行,于2008年8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侯庆国发放债权凭证。2015年6月23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刘保东举家外出,具体地址不祥,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07)镇民初字第199号侯庆国与刘保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源审判员  陈 嘉审判员  脱生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新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