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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2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谢术荣与何小兵、马朝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术荣,何小兵,马朝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2759号原告谢术荣,男。委托代理人何光明、苏韬,均系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小兵,男。被告马朝安,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河东区庐山南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0513273-7。负责人谭榜华,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术荣与被告何小兵、马朝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术荣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术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术荣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935元,由原告谢术荣负担。审判员  熊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