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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林祥、魏文艺与王建义、乔二虎物权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祥,魏文艺,王四旦,乔二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初字第179号原告张林祥,男,汉族,内蒙古和林县人,无业,现住右玉县。原告魏文艺,男,汉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人,公司职工,现住右玉县。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崔红胜,山西大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四旦(又名王建义),男,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个体户,现住右玉县威远镇。被告乔二虎,男,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个体户,现住右玉县威远镇。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刚,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祥、魏文艺诉被告王建义、乔二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林祥、魏文艺于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祥、魏文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林祥、魏文艺负担。审判员  贺学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鹏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