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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周某、黄某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黄某,蔡某,沈某,赵某甲,金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378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17日依法逮捕。辩护人方双,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居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依法逮捕。被告人蔡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依法逮捕。被告人沈某,农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依法逮捕。被告人赵某甲,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8月16日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0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依法逮捕。被告人金某。;。被告人陈某甲,农民。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06年1月24日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又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乙,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黄某、蔡某、沈某、赵某甲、金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又因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5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并于同年7月5日提请本院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黄某、蔡某、沈某、赵某甲、金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及辩护人方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中旬始,被告人周某、黄某、蔡某、沈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XX街道XX路XX巷XX号一楼客厅、XX路XX巷XX号一楼客厅、X街XX号三楼房间等地,多次召集人员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被告人周某主要负责联系赌博场地,召集人员,保管渔利款;被告人黄某主要负责抽头;被告人蔡某主要负责购买扑克牌和矿泉水,被告人蔡某、沈某有时也参与赌博兴场,并雇请被告人赵某甲、金某望风。2014年10月10日下午,被告人周某、黄某、蔡某、沈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召集陈某丙、房某(均已行政处罚)等十余人在本市XX街道X街XX号三楼以“牛牛”方式赌博,被告人赵某甲负责望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查扣共同赌资人民币20200元,个人赌资人民币29100元(均已收缴),从被告人黄某处扣押当天的抽头获利5070元。经查,被告人周某、黄某、蔡某、沈某在聚众赌博期间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83570元,四被告人已每人平均分得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周某处尚有未分赃的获利款人民币7000元,被抓获当天抽头获利人民币5070元,被告人赵某甲、金某帮助望风十余次,被告人赵某甲分得人民币1300元,被告人金某分得人民币1200元。被告人陈某甲明知被告人周某等人租用场地用于赌博,仍将位于本市XX街道X街XX号三楼的房间出租给被告人周某等,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陈某乙明知被告人周某等人租用场地用于赌博,仍将本市XX街道XX路XX巷XX号一楼出租给被告人周某等人,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王某明知被告人周某等人租用场地用于赌博,仍将本市XX街道XX路XX巷XX号一楼客厅以500元一场的价格出租给被告人周某等,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金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向公安机关上缴赃款人民币22000元,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分别向公安机关上缴赃款人民币4000元、4000元、1000元。在本院审判阶段,被告人黄某、蔡某、沈某、赵某甲分别向本院上缴赃款人民币15000元、15000元、15000元、1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黄某、蔡某、沈某、赵某、金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房某、俞某、李某、吴某、曹某、叶某、楼某甲、厉某、陈某丙、楼某乙、赵某乙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本院出具的资金往来票据、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归案经过、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周某、金某投案时所作的笔录及被告人周某、黄某、蔡某、沈某、赵某甲、金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黄某、蔡某、沈某、赵某甲、金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黄某、蔡某、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甲、金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金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蔡某、沈某、赵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黄某、蔡某、沈某、赵某甲、金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退出全部犯罪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方双据上所提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聚众赌博,非法抽头获利八万三千余元,根据其犯罪情节,不宜适用缓刑,故辩护人方双所提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其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蔡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赵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金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七、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八、被告人陈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九、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十、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某处扣押的赃款人民币五千零七十元,暂扣公安机关由被告人周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三万一千元,暂存本院由被告人黄某、蔡某、沈某、赵某甲退缴的赃款人民币四万六千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珮人民陪审员  舒士宁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刘剑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