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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民终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立超与师景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立超,师景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08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超。委托代理人王永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师景德。委托代理人张艳娥,村民。上诉人王立超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01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立超委托代理人王永安,被上诉人师景德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艳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王立超与被告师景德均系肖何庙村二组村民,1998年王立超将其80亩地块的3.01亩承包地与师景德互换,使双方承包地由东西为邻变更为南北为邻。2002年6月21日王立超之妻石红彦将互换的3.01亩承包地转包给师景德,后双方发生争议并多次提起诉讼。2012年12月7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咸民终字第00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双方的土地转包合同,并称“由于目前在涉诉土地上师景德还种植作物,该作物尚未到收获期,可待2013年6月中旬其收获完作物后由其向王立超返还土地”,并判决师景德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王立超土地承包费2000元。经查,该判决生效后,王立超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年10月中旬师景德返还争议土地,但未清除该土地上26棵苹果树苗。此后,王立超又因相邻用水等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为方便生产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双方之间成立事实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该合同已实际履行,且双方耕种、转包互换后的土地已达十六年之久,原告请求将土地恢复至互换前状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其2014年经济损失8000元无相关证据,亦不能证明原告损失与被告行为的相关性,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12)咸民终字第00899号民事判决书已载明待2013年6月中旬被告收获完作物后由其向原告返还土地,可见,被告向原告交付土地前应对地面附着物予以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清除栽种在原告承包地上的苹果树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师景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移除其栽种在原告王立超位于肖何庙村80亩地块3.01亩土地上的苹果树苗。逾期不履行,由原告王立超自行处理,相关费用由被告师景德承担。二、驳回原告王立超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宣判后,上诉人王立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双方之间土地互换属村民之间私下行为,村组干部并不知情。上诉人经济损失与被上诉人有直接因果关系,被上诉人在上游,拒绝给下游的上诉人放水浇地,几乎造成绝收。上诉人土地上至今生长被上诉人的苹果树,损耗着上诉人土地的水分及肥力。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判令被上诉人赔偿2014年经济损失8000元;将互换土地的位置恢复至原始状态,东西为邻;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上诉人师景德辩称: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14年上诉人正常用机井浇地,并无损失。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提交证据有:1、照片三张,证明其土地没有灌溉。2、2014年小麦产量说明,证明其减少的小麦产量。被上诉人质证意见:以上证据系上诉人伪造,不予认可。上诉人在2014年对其承包地正常进行了灌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证据1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证据2系上诉人单方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所作的记载,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1998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自为方便生产将承包土地互换,该土地互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已实际履行,现上诉人请求将土地恢复至互换前状态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该节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其2014年经济损失8000元无相关证据,其亦不能证明该节请求与被上诉人行为的相关性,故对其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处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王立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立超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宇童审 判 员  赵建辉代理审判员  李新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丹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