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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赵霄与石家庄市金籣贵宾楼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霄,石家庄市金籣贵宾楼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750号原告赵霄。委托代理人杨惠,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金籣贵宾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学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霄与被告石家庄市金籣贵宾楼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继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