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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商某甲、毛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甲,毛某甲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宽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商某甲,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中共党员,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5年5月20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毛某甲,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5年5月20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公诉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某甲、毛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商某甲、毛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6日,董建国和毛俊羲与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毛局子村第二小组签订购买该小组黄金洼山场林木协议,但一直未办理黄金洼山场林木砍伐手续。2014年3月5日,董建国、毛俊羲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佣工人进山砍伐柞树等木材用以加工木屑进行销售。被告人商某甲在明知董建国、毛俊羲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情况下,仅向董建国下达了《责令停产通知书》,事后未能有效制止,也未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进行汇报;被告人毛某甲在知道董建国、毛俊羲在黄金洼砍伐树木后,仅向毛局子村村支书毛某乙进行了汇报,未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汇报,亦未进行制止。2014年3月23日,宽城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对董建国、毛俊羲进行了制止。被告人商某甲、毛某甲在实际森林管护工作中,未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毛局子村黄金洼山场林木大面积被砍伐,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经鉴定,董建国、毛俊羲采伐林木面积47亩,蓄积64立方米,幼树5405株。另查明,2014年6月20日,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董建国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毛俊羲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商某甲身为负责林业资源管护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董建国、毛俊羲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滥伐林木,既未能有效制止,亦未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甲身为护林员,负责护林管护工作,知道董建国、毛俊羲砍伐树木后,未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亦未进行制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6日,董建国(已判决)和毛俊羲(已判决)与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毛局子村第二小组签订购买该小组黄金洼山场林木协议,但一直未办理黄金洼山场林木砍伐手续。2014年3月5日,董建国、毛俊羲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佣工人进山砍伐柞树等木材用以加工木屑进行销售。被告人商某甲在明知董建国、毛俊羲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情况下,仅向董建国下达了《责令停产通知书》,事后未能有效制止,也未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进行汇报;被告人毛某甲在知道董建国、毛俊羲在黄金洼砍伐树木后,仅向毛局子村村支书毛某乙进行了汇报,未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汇报,亦未进行制止。2014年3月23日,宽城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对董建国、毛俊羲进行了制止。被告人商某甲、毛某甲在实际森林管护工作中,未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毛局子村黄金洼山场林木大面积被砍伐,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经鉴定,董建国、毛俊羲采伐林木面积47亩,蓄积64立方米,幼树5405株。另查明,被告人商某甲2011年5月份至今任汤道河镇林业技术推广站(林业站)站长,主管汤道河镇林业站全面工作。被告人毛某甲2012年1月1日起至今担任汤道河镇毛局子村护林员,包片地点包括黄金洼。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二被告人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证实,二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2、宽城县汤道河镇林业站工作任务、汤道河镇委员会及镇人民政府证明证实,被告人商某甲2011年5月份至今任汤道河镇林业技术推广站(林业站)站长,主管汤道河镇林业站全面工作。工作任务中包括严厉打击滥砍滥伐及一切破坏山林行为;3、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森林资源管护中队证明、护林员防火责任书、分片表、护林员名单、护林员工资表证实,被告人毛某甲2012年1月1日起至今担任汤道河镇毛局子村护林员,包片地点包括黄金洼,在宽城满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护大队领取工资。工作职责包括,看管好本村的所有林木不准任何人没有砍伐手续砍伐,如发现没有砍伐手续砍伐的要及时向镇护林中队或林业站报告;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任汤道河镇政府副镇长。2014年3月份左右,商某甲找到其跟其说毛局子村黄金洼山场有人滥伐林木,其让商某甲带两个扑火队的队员去现场看看,如果没有砍伐手续就让滥伐林木的人停工。商某甲回来后,跟其说给滥伐林木的人下达了停止作业通知书。商某甲是否向上级部门汇报此事其不知道。村级护林员的管理都是由林业站负责,长期护林员主要负责护林防火,制止滥砍滥伐、发生毁林或火灾情况要及时上报;5、证人毛某乙的证言证实,毛某甲负责毛局子整个西沟,西沟包括二组的黄金洼。护林员的职责主要是护林、防火。在护林方面,看管村民不要到山上砍伐树木,发现有砍树木的要及时制止并向上级汇报。并证实毛某甲给其打电话说黄金洼有人加工锯末子,问其要不要管,其说黄金洼都是柴山不用管,毛某甲也就没有管。2014年3月10几日其见到商某甲填写了停止砍伐通知书;6、证人毛某丙的证言证实,其是汤道河镇毛局子村第二小组组长,2014年2月22日晚汤道河镇毛局子村第二小组26户代表人员在其家参加的黄金洼山场装标会议,最后毛俊羲以30000元竞标。毛俊羲在协议书上签的字,所得钱款小组按人口平均分配,每口人297元;7、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汤道河镇毛局子村委会主任。黄金洼山场的长期护林员是毛某甲。其参加过黄金洼山场装标会议,最终毛俊羲和董建国以30000元人民币竞标,所得钱款小组按人口平均分配,每口人297元,砍伐手续由买方负责,协议是2014年2月26日早上签订的,毛俊羲与小组签的字,协议书是其提笔写的;8、证人徐某某、毛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至3月初期间二人在黄金洼帮毛俊羲砍伐树木,总计干了31天,后来森林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来给制止了;9、证人金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初董建国找过其,到汤道河镇毛局子村黄金洼山场砍树,其还帮董建国找了六个工人,一共干了20天左右;10、证人商某乙的证言证实,董建国找其去毛局子村黄金洼砍伐山场加工锯末子,其前后一共干了20天左右,在砍伐到5、6天时,商某甲等3人到黄金洼,找到董建国,具体说什么不清楚,董建国让停了一两天,后来又让去砍的。直到森林公安局来人到山上,说让停工不让干了;11、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8日董建国找过其,在汤道河镇毛局子村黄金洼拉过木头和木屑,干了有七、八天;1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5、16日董建国给其姐夫的蘑菇大棚送过木屑,大概送了30吨左右;13、毛俊羲供述证实,其和董建国合伙在黄金洼购买了山场,其与汤道河镇毛局子村第二小组签订购买协议。路修完之后,3月5日开始砍伐加工木屑。都是董建国在山上负责砍伐和加工,砍伐的大部分是柞树还有零星的楸树,砍伐的林木都被加工成木屑,销往李家窝铺村和王丈子村的养蘑菇大棚。有一次商某甲在李家窝铺下乡防火,碰到其和其说,如果你们还干着(在黄金洼砍伐树林)就别干了;14、董建国供述证实,其和毛俊羲承包了汤道河镇毛局子村黄金洼山场,购买价格人民币30000元。2014年2月26日毛俊羲与汤道河镇毛局子村第二小组签订的购买黄金洼山场协议,当时其没在场。其负责管理工人砍伐山场,毛俊羲负责处理外部关系。同年3月1日开始修路,路修完之后,3月5日开始组织工人上山砍伐、加工木屑。直到3月23日,宽城县森林公安局前去查处停止。在砍伐林木过程中汤道河镇林业站站长商某甲去过,记不清哪一天了,商某甲去的时候没找到其给其打的电话,第二天其在停产通知书上签的字,商某甲给了其一张停产通知书,现在在家放着。毛俊羲没有看到停产通知书,但他知道这事,其在停产协议上签字的前一天,商某甲给其打电话同时也给毛俊羲打电话着,毛俊羲又给其打的电话,说商某甲不让砍伐了,让赶紧停止砍伐,毛俊羲说手续的事不用其操心,让其只管小工干活就行。之后停了三、四天,后来又接着砍的;15、宽城满族自治县林业局情况说明证实,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毛局子村黄金洼于2011年12月30日签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现已过期。过期以后黄金洼未办理过延期采伐林木手续,也没办理过新的林木采伐许可证;16、河北省林业采伐许可证证实,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为0803770)已过期;17、停止采伐通知(复印件)证实,汤道河人民政府林业站、汤道河森林执法管理大队向董建国下达了停止砍伐加工通知,签发日期是2014年3月12日,有董建国签字;18、协议书证实,2014年2月26日毛局子村第二生产组与毛俊羲签订了承包山场协议;19、承德县林业规划勘察设计院的技术鉴定证实,鉴定结果:通过核查,滥伐柞、杂林木面积47亩,蓄积64立方米,幼树5405株;20、(2014)宽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五九川的证明、宽城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文件,证实董建国、毛俊羲滥伐林林案立案侦查及判处的刑罚情况。2014年6月20日,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董建国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毛俊羲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1、被告人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汤道河镇林业站站长,林业站就其一个人。2014年3月12日,毛某乙找到其,问是否知道毛局子黄金洼有人在砍伐树木加工锯末子,其说不知道。毛某乙和其说完后,其就到黄金洼山场砍伐现场去看,董建国等人正在施工,其和董建国说,这片山场的手续已经过期了,现在处于防火关键时期,先别干了,等防火期过了,把砍伐手续的延期办理了再进行砍伐,并给董建国等人下发停止作业通知。过了2、3天其又去现场进行检查,没有发现有人继续砍伐。下山后其看见毛某甲,就跟毛某甲说了,让他看紧点,有什么情况向其或上级部门汇报,当时防火任务比较紧,主要工作重心都放在防火上了。到森林公安局去制止的时候,其才知道又继续砍伐的事;22、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工资是汤道河林业站发。当护林员时,村书记毛某乙和其说有什么事都向村干部汇报。商某甲到黄金洼管乱砍滥伐那天,其碰见商某甲,商某甲和其说他已经让砍伐树木的人停工了,让其看着点。商某甲和其说完后,其没有到现场看过,其以为商某甲去制止了,也停工了,其也没有再去过。毛局子黄金洼发生乱砍滥伐事情,其向村书记毛某乙和主任王某甲都进行了汇报。毛某乙说知道了,也没有告诉其怎么办,也没向镇里林业站商某甲汇报过。其没有培训过,不知道护林防火具体干什么工作。上述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甲、毛某甲具有森林管护职责,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毛局子村黄金洼山场林木被滥伐64立方米,幼树5405株,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全案案情,认为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商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毛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曹飞燕审 判 员  王文君人民陪审员  王丽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文芳-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