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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商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诉杜一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杜一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282号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路*号。负责人薛晶,主任。委托代理人武中亚,职工。被告杜一田,女,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龙江县龙江镇青华街四委**组,身份证号×××。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诉杜一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到抵押物所在地法院诉讼,抵押房产坐落于龙江县头站乡学府名苑4#000102室00单元01层02号(龙房权证字第QZ20120903**号,龙房他证字第TX20120901**号)、龙江县头站乡学府名苑4#000103室00单元01层03号(龙房权证字第QZ20120903**号,龙房他证字第TX20120901**号),所以本案应由龙江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龙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小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员马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