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曹海与余汉良、赖秋霞、苏人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海,余汉良,赖秋霞,苏人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曹海。被执行人余汉良。被执行人赖秋霞。被执行人苏人胜。申请执行人曹海与被执行人余汉良、赖秋霞、苏人胜民间借贷纠纷案,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银行、车管所、房管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武法执字第1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明洲审 判 员 张贵生代理审判员 谢祥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泽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