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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3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石玉琴与重庆马速达机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玉琴,重庆马速达机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3392号原告石玉琴,女,1963年4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陈岚,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马速达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天赐路2号。法定代表人詹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玉琴诉被告重庆马速达机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石玉琴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马速达机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玉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玉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林宝珍人民陪审员  罗小林人民陪审员  刘汉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谷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