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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固镇县四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固镇县四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143号原告:固镇县四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法定代表人:王保英,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述爱,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解俊杰,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王前柱,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吉,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峰,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固镇县四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固镇县四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固镇县四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固镇县四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固镇县四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阚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