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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商终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富圣化纤有限公司、邱爱林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江市富圣化纤有限公司,邱爱林,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0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富圣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邱爱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玉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邱爱林。委托代理人张玉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流虹路838号。法定代表人王春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福华,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辀,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吴江市富圣化纤有限公司、邱爱林与被上诉人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吴江市富圣化纤有限公司、邱爱林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江市富圣化纤有限公司、邱爱林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江市富圣化纤有限公司、邱爱林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2088元减半收取为26044元,由上诉人吴江市富圣化纤有限公司、邱爱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岚审 判 员  孙鲁江代理审判员  李晓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