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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施之文与鲍向东、卫景梅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之文,鲍向东,卫景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663号申请执行人:施之文,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执行人:鲍向东,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卫景梅,女,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35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申请执行人施之文所有的徽商银行存款26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财产),现因申请执行人已胜诉且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施之文所有的徽商银行存款260000元(担保财产,账号17×××76)的冻结,可以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