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翟玉杰、翟东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翟玉杰,翟东玉,翟玉锋,张永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金初字第00045号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校争,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朝阳,该社职员。被告翟玉杰,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翟东玉,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翟玉锋,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张永强,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翟玉杰、翟东玉、翟玉锋、张永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翟玉杰、翟东玉、翟玉锋、张永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志刚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彭永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