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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5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晋鹏与被告颜孙智、许玉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晋鹏,颜孙智,许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5417号原告孙晋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陈海杏。被告颜孙智,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许玉梅,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晋鹏与被告颜孙智、许玉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以其已在案外与两被告达成和解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晋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孙晋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婷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金菊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