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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洪霞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洪霞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00368号罪犯李洪霞,女,1966年4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重庆万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垫利分公司总经理,重庆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重庆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洪霞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渝高法刑终字第00074号刑事判决,改判该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无期徒刑刑期自2012年3月14日起。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在重庆市女子监狱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陈整风、黄海出庭履行职务,女子监狱指派民警蔡凌到庭提出减刑建议,民警韩二玲、罪犯程文静、刘渝作为证人出庭证明。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洪霞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遵守监规队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七项”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好,成绩突出。获得记功奖励六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前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所报有关罪犯李洪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洪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洪霞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二○三五年九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 凯代理审判员  谭继权代理审判员  顾鲁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大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