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五(商)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与上海国投伟茂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赵振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上海国投伟茂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赵振强,于亚利,朱玺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五(商)初字第10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许雪兴,行长。委托代理人茅宇辉。委托代理人蒋懿萍。被告上海国投伟茂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朱国伟。被告赵振强,男,193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于亚利,女,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朱玺雅(曾用名朱佳楠),女,199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诉被告上海国投伟茂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赵振强、被告于亚利、被告朱玺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以被告已还清欠款本息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为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