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0629号原告罗某某,女,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张宪华,重庆市长寿区晏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某某,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何 强代理审判员 朱 浩人民陪审员 程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殷家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