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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0629号原告罗某某,女,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张宪华,重庆市长寿区晏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某某,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何 强代理审判员 朱 浩人民陪审员 程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殷家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