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俸水清抢劫、抢夺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俸水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354号罪犯俸水清,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川县人,小学文化,原住灵川县。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1999年2月5日作出(1999)桂市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俸水清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4月6日交付执行。2002年3月1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不变。2004年8月、2006年11月、2009年6月、2011年7月、2013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五次,共计五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1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6月30日提出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俸水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俸水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优秀学员。自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8.8分。该犯未缴纳罚金。其户籍所在地的灵川县民治村民委员会木匠户村民小组、灵川县司法局灵川镇司法所、灵川县灵川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俸水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俸水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