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麻法民一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永仔、刘伟东与杨如立、杨淮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仔,刘伟东,杨如立,杨淮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麻法民一初字第177号原告李永仔,男,汉族。原告刘伟东,男,汉族。被告杨如立,男,汉族。被告杨淮海,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地址:湛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仔、刘伟东诉被告杨如立、杨淮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仔、刘伟东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相关证据未收集为由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仔、刘伟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1元,按半收取1150.5元,由原告李永仔、刘伟东负担。审 判 长 简丽娟审 判 员 王嘉靖人民陪审员 谭仁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国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