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文国辉诉被告刘新民、刘新科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国辉,刘新民,刘新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536号原告文国辉,男,住顺平县。被告刘新民,男,住顺平县。被告刘新科,男,住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国辉诉被告刘新民、刘新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国辉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文国辉负担。审判员 贾国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天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