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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文国辉诉被告刘新民、刘新科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国辉,刘新民,刘新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536号原告文国辉,男,住顺平县。被告刘新民,男,住顺平县。被告刘新科,男,住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国辉诉被告刘新民、刘新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国辉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文国辉负担。审判员  贾国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天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