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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郎民一初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汤某甲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1151号原告:万某某,女,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代理人:黄波,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某,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万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唐传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