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世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世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604号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注册号(企)450981000018695住所地北流市二环西路175号。被执行人彭世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彭世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世健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彭世健至今未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彭世健存款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李圣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池桂南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李圣富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池桂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