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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07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吴兰亭、李洪与温安平、宋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兰亭,李洪,温安平,宋霞,安徽安平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华盛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746-1号申请执行人:吴兰亭申请执行人:李洪被执行人:温安平,安徽安平禽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宋霞被执行人:安徽安平禽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安平被执行人:宣城市华盛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安富,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庐执字第00746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宣城市华盛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法院解除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宣城市华盛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