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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民三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于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亮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三初字第134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蓬莱路。法定代表人方洪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亮,系鹏程小家电经营部的经营者,经营地址为湖南省汨罗市劳动南路。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于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闾开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霁、朱慧娟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闾开海审 判 员  刘 霁审 判 员  朱慧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胡航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