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高民申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成贵与贵州华阳电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成贵,贵州华阳电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申字第1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成贵。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华阳电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明毅,该厂厂长。再审申请人张成贵因与被申请人贵州华阳电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四终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成贵申请再审称:张成贵二十多年来一直不间断的向华阳公司的领导反映,故一、二审法院以时效为由驳回其诉求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张成贵与华阳公司于1986年10月就张成贵退职事宜达成共识,并已履行完毕。2014年5月张成贵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及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已超过仲裁时效。虽其自称20多年一直在向单位主张权利,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原一、二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张成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成贵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张玮代理审判员谭慧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