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汉执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徐幸莲与祝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幸莲,祝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783号申请执行人徐幸莲,女,195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祝贞,女,196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幸莲与被执行人祝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幸莲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祝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2、支付利息3736元(按判决书确定的计算方式计算);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支付案件受理费、邮寄费共计548元。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祝贞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徐幸莲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祝贞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549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马 露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游向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