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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伦伟文与朱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伦伟文,朱汉明,杨桂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296号原告:伦伟文,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5013。委托代理人:姚冠旺、曾競,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汉明,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2517。被告:杨桂容,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7325。原告伦伟文诉被告朱汉明、杨桂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伦伟文的委托代理人姚冠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汉明、杨桂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伦伟文诉称:原告和被告朱汉明原是朋友关系。2013年4月23日,被告朱汉明因资金周转困难,立下现金借据向原告借款169550元,还款期限为2013年4月28日前。被告朱汉明没能信守承诺,经原告多次催促,才断断续续归还部分。至起诉日止,被告还欠原告90000元,被告朱汉明对此也是确认。被告朱汉明与被告杨桂容是夫妻关系,因该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的共同债务,故应共同连带清偿。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朱汉明偿还欠款90000元及逾期利息给原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日止);2、被告杨桂容对被告朱汉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次诉讼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朱汉明、杨桂容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3日,朱汉明向伦伟文立下现金借据一份,明确向伦伟文借款169550元,定于2013年4月28日前全部还清。朱汉明在借据借款人栏签名盖指模。借款到期后,朱汉明没有按照借据约定的时间还清款项,伦伟文多次向朱汉明催收上述借款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朱汉明、杨桂容于2012年9月29日登记结婚,两人系夫妻关系。诉讼中,伦伟文确认朱汉明还欠其借款9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朱汉明、杨桂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朱汉明至今尚拖欠伦伟文借款共90000元的事实,伦伟文提供朱汉明所立的借据、电子信息等证据并保证证据真实,且无相反证据反驳和影响上述证据效力的因素存在,本院予以确认。朱汉明立据后经伦伟文多次催收尚未还清款项,显属过错,依法应承担向伦伟文还款付息的责任。伦伟文要求朱汉明归还借款9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方面,由于借据没有约定逾期利息,伦伟文要求借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本院确定朱汉明应从2015年4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六个月(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日止,伦伟文要求朱汉明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伦伟文要求杨桂容对朱汉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杨桂容与朱汉明为夫妻关系,朱汉明向伦伟文借款的事实发生在与杨桂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杨桂容应对朱汉明拖欠伦伟文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伦伟文的该项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汉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伦伟文偿还借款90000元。二、被告朱汉明应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伦伟文支付上述第一判项借款的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六个月(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日止]。三、被告杨桂容应对被告朱汉明的上述一、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减半收取1025元(原告已交纳)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上述费用,本院不予退回。两被告应负担的费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葛雪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文晓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