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裘见新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裘见新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68号罪犯裘见新,男,1967年2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1日作出(2008)宁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裘见新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3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4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后,于2009年1月1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1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裘见新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有违规:2012年5月10日因个人用品不按规范要求摆放扣0.5分;2012年7月2日因不服从民警指挥扣2分;2012年7月11日因出工迟到扣1分;2012年7月31日因个人用品不按规范要求摆放扣0.5分;2012年9月29日因未按规定保管使用象棋扣1分。2014年11月24日因违反规定下象棋扣2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成绩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平机工种,能完成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1年9月至2015年2月共获达标分18.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2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裘见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1月16日至2030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