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7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六安市甲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胡厚平、毛成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甲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胡厚平,毛成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748-1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甲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路明珠广场B区。法定代表人:胡厚琴,经理。被执行人:胡厚平,男,汉族,1954年1月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毛成芳,女,汉族,1956年2月21日生,住址同上。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5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厚平、毛成芳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解放北路梧桐嘉苑5号楼202室(产权证号为31729**)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武执行员 曾 凡 勇执行员 郑 如 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