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渑池县双拥养殖场申请执行李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渑池县坡头乡双拥养殖场,李钢,张令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348号申请人渑池县坡头乡双拥养殖场。负责人王玉国,男,1975年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钢,又名李刚,男,1981年6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令成,男,1980年7月22日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渑池县坡头乡双拥养殖场申请执行张令成、李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令成的银行账户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