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行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波诉平舆县公安局户籍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平舆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00046号原告张波,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平舆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卞凤禄,局长。原告张波不服被告平舆县公安局户口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波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勇代理审判员 勾向阳人民陪审员 杨鹏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梦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