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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岛县支行与赵雪莲、李玉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岛县支行,赵雪莲,李玉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岛县支行,住所地长岛县。代表人王莉,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厚明,该行办事员。被执行人赵雪莲,女,汉族,住长岛县。被执行人李玉敏,女,汉族,住长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岛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雪莲、李玉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雪莲、李玉敏已支付给申请人借款12540.74元。申请人对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予以放弃。上述款项本院已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岛县人民法院(2013)长商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锡文审判员  姚 武审判员  吴忠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西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