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华山与原冰竹+健康权+二审判决+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某某,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申某某。被执行人原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初字第466号和(2014)长民终字第015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原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现查明被执行人原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原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的存款308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培忠审 判 员 冯 伟助理审判员 郭富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卫美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