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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襄阳市樊城区通越商贸行、余洋与金利东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398号原告襄阳市樊城区通越商贸行(以下简称通越商贸行)。负责人王永越。原告余洋。被告襄阳金利东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东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东街50号。法定代表人李杨。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通越商贸行、余洋与金利东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虽提供了被告的地址,但本院按该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襄阳市樊城区通越商贸行、余洋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姚成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陈洪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