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春华与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华,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214号原告李春华。被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德才,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李春华诉被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未与原告签订过该合同,原告未在被告的济宁红星国际SOHO公寓装饰及安装工程工地进行施工作业;被告的营业执照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的规定,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案施工行为地位于济宁红星国际SOHO公寓,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至于原被告是否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属于实体审查范围。因此,被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庆国审判员 宋广全审判员 张欣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艳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