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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与胡永花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胡永花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保字第6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负责人张湘江,该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夏正桥(一般代理),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香州路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羊喜业(一般代理),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员工。被申请人胡永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以被申请人胡永花拖欠借款未还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胡永花位于怀化市河西武陵城广场的房产(怀房权证字第××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自愿用自有财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胡永花位于怀化市河西武陵城广场的房产(怀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能转让、变卖、赠与、抵押、毁损已被查封财产。本次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本次查封自行解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理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