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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尚执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田华平与吴云芬、樊岳良、樊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华平,吴云芬,樊岳良,樊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尚执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田华平。被执行人吴云芬。被执行人樊岳良。被执行人樊磊。田华平与吴云芬、樊岳良、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熟尚民初字第02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一、被告吴云芬、樊岳良、樊磊归还原告田华平借款人民币80000元,该款由被告分别于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每月月底前各给付原告10000元。如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同时被告应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被告吴云芬、樊岳良、樊磊负担。该款由被告于2013年9月底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因被执行人吴云芬、樊岳良、樊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田华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额为909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经向相关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经向常熟市房管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樊磊名下有车牌号分别为苏E×××××(别克)、苏E×××××(三菱)汽车二辆,本院依法向常熟市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对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但因上述车辆上已由其他案件查封且车辆未能找到致无法执行。经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无法联系。本院未查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也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查封,但因车辆上有其他查封且未找到车辆致无法执行。本院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未能执行到位,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熟尚民初字第0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叁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月明审 判 员  曾昊清人民陪审员  周月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秋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