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伟、陈双泉与赵庆卫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陈双泉,赵庆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申请执行人:陈双泉。被申请执行人:赵庆卫(赵庆谊)。本院在执行张伟、陈双泉与赵庆卫(赵庆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赵庆卫(赵庆谊)拒不按判决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庆卫(赵庆谊)与王瑞琴系夫妻关系,王瑞琴名下有一辆豫G-×××××东风本田思威牌轿车,赵庆卫(赵庆谊)所欠债务与王瑞琴婚姻生活存续期间共同所欠,应视为共同债务,被执行人之妻王瑞琴有义务偿还本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庆卫(赵庆谊)与王瑞琴的共同财产车辆豫G-×××××东风本田思威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准过户、转移、抵押,期限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宗英审判员 许 斌审判员 李小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齐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