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口市胜利北路80号。法定代表人李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左玉丰,该联社职员。被执行人闫涛,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闫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闫涛偿还了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的本金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动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张开民立调字第1号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宇一审判员 张雁东审判员 李志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泽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