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执字第3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武忠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忠凌,朱跃明,吴江市协大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3852号申请执行人武忠凌。被执行人朱跃明。被执行人吴江市协大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汽车站西首法定代表人朱跃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忠凌与被执行人朱跃明、吴江市协大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朱跃明欠原告借款本金105万元、利息21万元,合计126万元,被告朱跃明于2014年10月15日前归还原告40万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40万元,于2015年1月30日前归还原告46万元;二、被告吴江市协大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朱跃明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到期不按期履行,则原告有���对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70元,由两被告负担,于2014年10月15日前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朱跃明、吴江市协大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武忠凌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68070元,执行费15081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未依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吴江国土资源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朱跃明名下有房产、土地使用权,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协大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位于吴江区震泽镇勤幸村1组的厂房、土地使用权(其中无证房屋建筑面积合计6801.78平方米,有证房屋建筑面积合计5628.81平方米,房产所有权证号:吴房权证震泽字第××号、吴房权证震泽字第××号、吴房权证震泽字第××号;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15719.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12)第××号)、配变电设施以及污水处理设施,该厂房、土地使用权、配变电设施以及污水处理设施本院已评估、拍卖完毕,本案按比例分配得款111450元。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相关执行情况,对未受偿部分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目前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评估报告、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收款凭证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朱跃明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吴江市协大纺织有限公司名下厂房、土地使用权、配变电设施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已由本院评估拍卖、分配完毕。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法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华 峰 微信公众号“”